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(不具有运输资质),其生产的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16%,2018年8月份的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: (1)销售甲产品给某大商场,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;另外,取得销售甲产品的送货运输费收入5.8万元。 (2)销售乙产品,开具普通发票,取得含税销售额29.25万元。 (3)将自产的一批新产品用于对外捐赠,成本价为20万元,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成本利润率为10%,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。 (4)销售2017年10月份购进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使用过的进口摩托车5辆,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上面注明每辆取得销售额1万元。 (5)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,注明支付的货款60万元、进项税额9.6万元;另外支付购货的运输费用6万元,取得运输公司(一般纳税人)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。 (6)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用于生产果酱,支付收购价30万元,支付给运输单位的不含税运费5万元,均取得相关的合法扣税凭证。本月下旬将购进的农产品的20%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。 (7)当月租入商用楼房一层,取得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5.8万元。该楼房的1/3用于工会的集体福利项目,其余为企业管理部门使用。 要求:以上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的规定,请按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。 (1)计算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; (2)计算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; (3)计算对外捐赠新产品的销项税额; (4)计算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的销项税额; (5)计算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合计数; (6)计算企业8月份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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