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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某原系A市B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。B区国家税务局在征税过程中,发现管区内个人 独资私营企业“腾飞”鞋厂长期偷税漏税,其法定代表人刘某对税务执法人员态度蛮横,既不配 合调查,也不承认错误。经查,该企业累计偷税达50余万元人民币。税务执法人员认为刘某 已构成刑事犯罪,准备将其移送司法机关,追究刑事责任。刘某得到消息,通过熟人找到丁某, 请求丁某帮忙,承诺如能不将其移送司法机关,不仅承担丁某女儿出国的费用,而且送丁某人 民币8万元。丁某遂利用副局长身份,决定只对刘某作补交税款的处理,而未将刘某移送司法 机关。 事后,刘某送给丁某现金人民币8万元,美元1万元。此外,丁某在任税务局副局长期间 还利用职务之便将局里税收执法中收缴的罚没款6万元据为己有。 丁某使税务执法人员未将刘某移送司法机关的行为构成( )。 A.枉法裁判罪 B.徇私枉法罪 C.玩忽职守罪 D.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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